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初320号 原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原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