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0年8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费498070.9元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98070.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款项74307.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7045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2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6425元,反诉被告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