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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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上元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 单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 单县亚威板纸纸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8564513.2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575534.45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全部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单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单县上元贸易有限公司、单县亚威板纸纸箱有限公司、***、***、***、***对被告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2017)宏泰租字第134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配胶与计量系统一套、刨花计量与拌胶系统一套、铺装机系统一套、成型线一条、毛板处理系统一套、自动贮存系统一套、电控系统一套的拍卖、变卖、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9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87593.18元,由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被告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单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单县上元贸易有限公司、单县亚威板纸纸箱有限公司、***、***、***、***负担7359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