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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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上元贸易有限公司 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 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单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 单县亚威板纸纸箱有限公司 单县汇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宏泰租字第011号《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7日解除; 二、被告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设备矩形摆动筛15平方米一台、砂光锯切工段一套、检板线一套[设备清单详见(2018)宏泰租字第011号《融资租赁合同》]; 三、被告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2139003.1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暂计至2019年12月14日为384184.77元,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到期未付租金21390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单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单县上元贸易有限公司、单县亚威板纸纸箱有限公司、单县汇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8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0883.1元,由原告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被告单县华康新希望木业有限公司、单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单县上元贸易有限公司、单县亚威板纸纸箱有限公司、单县汇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3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