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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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489091.18元及利息(利息以6489091.18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停工损失2425764元,试验检验费158173.6元; 三、被告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项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31元,由原告***负担20402.34元,由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32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