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三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三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协管服务费3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1365.02元,并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三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分期手续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14元,由被告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