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清偿贷款本金483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5月28日利息、罚息合计236.67元;从2019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算,罚息以逾期本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9074元。 四、被告***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35号盛雅苑7幢101房(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号,销售合同编号:HTN2016023259)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