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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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8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审第三人河北椰晖旅行社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自2016年12月29日的资金占用费损失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期间偿还本金的,基数相应核减)”;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8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3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354元,由上诉人***负担36,792元,***负担20,5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92元,由上诉人***负担6,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792元。 —19—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