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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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五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五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