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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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奉节县友邦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奉节县友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借款本金2699221元及截止2018年3月28日的利息、复利113731元; 二、被告奉节县友邦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其中自2018年3月29日起以本金26992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付利息至2018年4月24日止、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本金26992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付逾期利息至该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6%计付复利至付清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奉节县友邦化工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4元,由被告奉节县友邦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