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嘉客来食品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森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阳市森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大道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年利率9.135%上浮50%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经支付的1916.56元);

二、被告南阳嘉客来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57元,由被告南阳市森海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嘉客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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