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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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泰宁建万景景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建发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建万景景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福建泰宁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线上销售门票款共计335685元;

二、泰宁建万景景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建发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建万景景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福建泰宁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356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9元,由泰宁建万景景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建发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建万景景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1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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