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昌综合维修段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昌综合维修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9675.28元;

二、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837.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6元,减半收取计3528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昌综合维修段负担1528元、由宜昌市夷陵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3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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