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171720.43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7元,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的重新鉴定费7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