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 二、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975元、误工费37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399元、伤残赔偿金63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710.50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2680元、复印费30元,以上总计200884.5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应给付***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14元,由***负担133元,由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