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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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5910元,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款6267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应由被告***承担362.5元,由原告***承担362.5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为申请执行有效期。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