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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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凯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中联国际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东芯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凯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928131.6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1928131.64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东营东芯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896167.76元范围内向原告青岛凯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三、被告东营东芯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凯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看场费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驳回原告青岛凯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05.30元,由原告青岛凯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1725.30元,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7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