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鹤山市凯胜卫浴有限公司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
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沙坪镇凯富五金建材经营部
鹤山市富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山市沙坪镇凯富五金建材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9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101772.53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涉案《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计算)。

二、如被告鹤山市沙坪镇凯富五金建材经营部不履行第一项判决,原告对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分别在4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鹤山市富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在3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鹤山市凯胜卫浴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在2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在2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353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镇凯富五金建材经营部、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富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凯胜卫浴有限公司、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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