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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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中温实业有限公司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4民初53号 原告: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正宁县城东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西北商务中心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中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住所地:甘肃省合水县乐蟠东路孙旗新城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城镇居民。现住甘肃省合水县北郡首府项目部。 原告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中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辖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合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原告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1246元。 本案按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左文立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旗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