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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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祁山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和被告***签订的卡号为37×××89的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卡号为37×××89的信用卡透支交易本金34222.04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