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瑞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钻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中钻达国际港务发展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钻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中钻达国际港务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33328348.25元范围内的尚未被质押的45%股权份额,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省汉中市瑞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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