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大不同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02民初4417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云南大不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玉水金岸A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604063969。 法定代表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征收29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雪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