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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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6741.01元及以46741.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46741.01元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原告***已预交542元),减半收取542元,由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