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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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20)沪0118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9,193.60元,保全费3,216,80元,均由被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林凯胜、被告王群宇、被告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85,821.20元,由被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林凯胜、被告王群宇、被告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审 判 长 杨明华 审 判 员 陈建东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