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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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 文安县鹏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2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9元、保全费1526元合计3685元,由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