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 天津市超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 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等四原告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055985.5元、丧葬费35226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2000元,合计109321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88110元;不足部分895101.5元,分别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268530.45元,由***按责任比例赔偿626571.05元。 上述合计,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赔偿***等四原告11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赔偿***等四原告356640.45元,由***赔偿***等四原告626571.05元。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划至本院账户,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00733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 二、驳回***等四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负担2020元;由天津市超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