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合同》于2019年7月16日到期;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722.59元及截止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7431.84元、罚息和复利2557.8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