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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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高达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机款713000元予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二、广东高达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购机款111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以购机款71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予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三、广东高达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784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4500元予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四、驳回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6.58元,减半收取计9608.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608.29元(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815.07元,广东高达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93.2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诉讼费7793.2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