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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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79919.03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5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75元、鉴定费3060元,诉讼费合计4235元,由***负担2122元,由人寿保险吴中公司负担2050元,由人寿保险武进公司负担63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