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沂源万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鲁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
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7696元。

二、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727696元为基数,期间自2017年1月2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鲁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2.10元,由原告山东鲁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94.21元,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37.8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鲁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7.69元,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92.31元;反诉费9403元,由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5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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