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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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包括借款本金9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均以本金9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罚息:以本金9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提供质押的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3449万股股权{(郴州)股质登字设字[2016]第950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9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范围内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编号为(2018)进出银(湘信合)字第082-A号的《借款合同(进口信贷流动资金类贷款)》、编号为(2018)进出银(湘信合)字第081号的《借款合同(进口信贷流动资金类贷款)》及编号为(2019)进出银(湘信合)第011号《借款合同(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流动资金类)》项下享有的债权总额以5亿元为限;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提供质押的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的65.5%股权{(郴州)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43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9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范围内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编号为(2018)进出银(湘信合)字第082-A号的《借款合同(进口信贷流动资金类贷款)》、编号为(2018)进出银(湘信合)字第081号的《借款合同(进口信贷流动资金类贷款)》及编号为(2019)进出银(湘信合)第011号《借款合同(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流动资金类)》项下享有的债权总额以10亿元为限; 四、***、***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9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中国进出口银行享有的该项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编号为(2018)进出银(湘信合)字第082-A号的《借款合同(进口信贷流动资金类贷款)》项下享有的债权总额以5.2亿元为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9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六、确认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债务[借款本金97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均以本金9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罚息:以本金9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七、驳回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806元,由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