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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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成都利达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利达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借款本金2200万元并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612873.67元,罚息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自2015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从欠息次月起按月累加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利达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并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328580元,罚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84%自2015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84%从欠息次月起按月累加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成都利达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律师代理费9万元; 四、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产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9××90)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就抵押财产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利达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7××51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就抵押财产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利达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成都利达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利达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利达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