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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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金茂幕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阴宏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 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茂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9555289.14元、期内欠息25519.98元、逾期罚息(至2019年9月25日为24335.69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55528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至2019年9月25日为64.76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51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及律师费损失363456元。 二、被告***、***、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茂幕墙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江苏金茂幕墙有限公司、***、***、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6410元,由被告江苏金茂幕墙有限公司、***、***、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