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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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腾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共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共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腾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6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5元,由被告苏州共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苏州腾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