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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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瑞特龙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商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路支行 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华商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5330853.13元及利息(自每笔代偿款实际支付之日至2019年10月31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71188.01元;以5330853.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青岛瑞特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瑞特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青岛华商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崂山区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青岛华商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对青岛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9116元,减半收取计24558元,由被告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瑞特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