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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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 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赔偿原告***、***220603.8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返还被告***32306元; 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元,减半收取2588元,由原告***、***负担1294元,被告***负担1294元(已计算在上述赔偿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