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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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傲优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贝宁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上海贝宁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傲优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