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傲优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贝宁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上海贝宁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傲优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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