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永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高密市永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69248.35元及利息(以369248.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9元,减半收取3479.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原告***负担60.5元,被告高密市永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