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昌市天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32597.47元,本息合计582597.47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1日至贷款清偿完毕期间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被告金昌市天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6元,减半收取4813元,由被告***、***、金昌市天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