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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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嘉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天津开发区永益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67450.43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嘉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天津开发区永益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运费3383620.5元及利息(以垫付运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南京嘉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天津开发区永益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税金费用7357650.03元及利息(以欠付税金费用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南京嘉誉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天津开发区永益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08元,原告天津开发区永益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1943元,被告南京嘉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0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嘉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44280元,由被告南京嘉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