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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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江苏成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应依照(2015)京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