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306民初27890号

原告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洲石公路黄麻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振宁。

委托代理人郑小云,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员工。

被告一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堡棠路51号,法定代表人:邹炳均。

被告二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万达广场1幢3813室,法定代表人:邹炳均。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兰桂,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与被告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截止至2020年9月24日,被告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合计为6912545.06元,被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笔货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同意被告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上述款项,于2020年10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00万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412545.06元。被告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或被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向原告品佳品宝安分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后,原告与二被告(2020)粤0306民初27890号案件的买卖合同纠纷视为全部解决、了结,任何一方均不得再提出其他请求或主张权利,互相不再追究包括利息、违约金、质量等任何责任(胶筐除外)。

三、原告在收到被告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或被告广东滨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支付300万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积极配合办理解除保全措施。

四、若二被告未按期足额向原告偿还任何一期款项,视为二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全部剩余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直至二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63292元,减半收取314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64元,由被告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前迳付给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美婷

书记员  高 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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