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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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诚公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涡阳县胜强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支付给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天明汽车修理部车辆修理费及评估费共计1243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天明汽车修理部金华银行秋滨支行01×××10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