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肥乡区航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邯郸市肥乡区航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