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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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河南汇膳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电动车损失等各项损失121,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05,791.8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1元,原告***、***、***、***负担67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负担2,418元,被告***负担2,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