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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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招远路37号的房产(房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筑面积1310.13平方米,地,地号0300200011001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5-29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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