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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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招远路37号的房产(房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筑面积1310.13平方米,地,地号0300200011001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