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大胜种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大胜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贵州大胜种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00元,原告***负担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