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 内蒙古原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原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内蒙古金创典有限公司当金9382500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5月19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综合费等费用3709215元;直至全部付清当金时止; 二、原告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内蒙古原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如下(当物)抵押物:位于呼和浩特市××区、401;3号楼5至6层3单元501、502、4单元501、5单元501、6单元501;1号楼7层5单元701、9层1单元901、1层101、9层2单元902,9层2单元901共12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哈斯苏亚拉在债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原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