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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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普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渭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22执保70号 王蕾华、陕西普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蕾华与被申请人陕西普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2财保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蕾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普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渭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2执保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