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16元,减半收取计7908元,由***负担50元,***、***共同负担78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