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16元,减半收取计7908元,由***负担50元,***、***共同负担78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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